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順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權 原告與被告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