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8號
- 原告
- 林壹筆即莘芸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俊鼎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501,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告與被告俊鼎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501,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