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禮鵬
- 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捷思環能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