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鄭炎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炎興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永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而被告鉅永營 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2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