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Timothy Wing-Ki Wong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被告
- 元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倫
- 被告
- 羅珮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546、257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4,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或建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元)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05 127,500 948/100000 6,049,544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 140,000 948/100000 26,544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30樓) 1/1 4,997,300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30樓) 1/1 4,111,400 合 計(元) 15,184,788 備註:編號1、2號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計算,編號 3、4號建物價額係以建物課稅總現值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