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號111年度補字第192號111年度補字第193號 111年度補字第194號111年度補字第195號111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郭蓁鍰 上列原告與附表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9,999,999,99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00,00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案 號 被 告 111年度補字第191號 口罩廠、仿口罩廠 111年度補字第192號 凰新企業有限公司、整個鳳林一二三四路 111年度補字第193號 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健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整個新厝路大坪頂 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合作金庫鳳松分行等 111年度補字第195號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統企業有限公司、鳳山區水管路整排 111年度補字第196號 岱輝興業有限公司、高鈺興業有限公司、泰菁興業有限公司、湯潤政、湯智凱、黃明欲、吳俊德、湯珮菁、湯曼雲、陳玉芬、張順益等、尚諾奈服飾、新發利鐵材有限公司、鳳山區鳳仁路、發山路整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