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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禎

原告與被告百佑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9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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