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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駿豪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電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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