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號
- 原告
- 劉淑梅即展昇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而被告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3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