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廖家捷
- 原告縉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縉泰工程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中和連城路○○0○00○○ ○ 法定代理人 廖家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7,68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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