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號
- 原告
- 泰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湄蓁
- 被告
-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14,894 元之同時,將熱軋鋼筋(規格SD280 )302.39公噸交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14,894元(即原告主張之購買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