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燕
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6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33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67,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33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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