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陳俊安、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呂春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原 告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原告與被告胡文金、蔡旻君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