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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原告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原告與被告胡文金、蔡旻君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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