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洪培睿
- 當事人楊文禮、林珍妮、楊孟青、王貴雄、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楊孟青 王貴雄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瑞徵 被 告 賴靜嫻 馬慶豐 趙中善 周秉國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 年12月7日之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得撤銷或委任關係不 存在,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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