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劉淑梅即展昇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劉淑梅即展昇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簡弦佐即鴻盈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