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嘉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台灣綠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58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8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