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瑞德、黃聖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代 理 人 黃聖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紘旭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97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