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耿全
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68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68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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