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天然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朱火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火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天然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3,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