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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淑燕
原告
黃吳淑燕即龍爵士企業社
原告
黃俊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嗣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1,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6,741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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