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吳淑燕、黃吳淑燕即龍爵士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淑燕 原 告 黃吳淑燕即龍爵士企業社 黃俊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嗣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1,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9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6,741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