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延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3,200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