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延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3,200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