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3號
- 原 告
- 張芷螢
- 原告與被告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8,532元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43號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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