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董榮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羅其峯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2,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5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