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給付監造服務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陸詩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給付監造服務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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