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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給付監造服務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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