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曾一平
- 原告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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