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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被告
黃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廠牌AMERICAN R CRANE、450T吊車1台為原告所有,暨請求被告將上開吊車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7,881元(即原告陳報上開吊車之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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