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鴻麗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蘇俊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鴻麗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峯 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菀麟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