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海悅海產有限公司、陸瓊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海悅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瓊如 原告與被告超發水產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1,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