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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林勝男

  • 原告
    胡敏章胡敏淵
  • 被告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添泉吳黃金枝吳李娣妹葉鄭美蕭鄭秀香高振充黃金星吳月霞吳蘇秀珠鄭雪子鄭伃君趙可慶吳玉珠劉丁士毛阿月謝長原翁麗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胡敏章 胡敏淵 被 告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男 被 告 葉添泉 吳黃金枝 吳李娣妹 葉鄭美 蕭鄭秀香 高振充 黃金星 吳月霞 吳蘇秀珠 鄭雪子 鄭伃君 趙可慶 吳玉珠 劉丁士 毛阿月 謝長原 翁麗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0年8月31日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3,000萬元抵押權登記(被告等之債權額比例共計7725/7810),參酌民國111年3月至111年4月間系爭土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經核系爭土地價值為5,834,889 元【計算式:341㎡×154,000元/ ㎡×2/18 =5,834,889元】,低於系爭土地擔保債權額29,673,496元【計算 式:30,000,000元×7725/7810=29,673,496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4,889元(即系爭土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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