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胡敏章
- 原告
- 胡敏淵
- 被告
-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男
- 被告
- 葉添泉
吳黃金枝
吳李娣妹
葉鄭美
蕭鄭秀香
高振充
黃金星
吳月霞
吳蘇秀珠
鄭雪子
鄭伃君
趙可慶
吳玉珠
劉丁士
毛阿月
謝長原
翁麗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0年8月31日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抵押權登記(被告等之債權額比例共計7725/7810),參酌民國111年3月至111年4月間系爭土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經核系爭土地價值為5,834,889 元【計算式:341㎡×154,000元/ ㎡×2/18=5,834,889元】,低於系爭土地擔保債權額29,673,496元【計算式:30,000,000元×7725/7810=29,673,496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4,889元(即系爭土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