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濬國際有限公司、林品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合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5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