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陳玉琴
- 原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慶輝 被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4,702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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