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成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陳成娣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