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陳成娣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
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何宗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
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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