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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楊世明
被告
朋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晶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即原告陳報至少可得之利益) ;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計算式:650,000元+1,000,000元=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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