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楊世明
- 被告
- 朋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晶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即原告陳報至少可得之利益) ;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計算式:650,000元+1,000,000元=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