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亞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2,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