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3號
- 原告
- 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煌
原告與被告許益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告與被告許益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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