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兆陞營建有限公司、董立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兆陞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立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誠宏即宏維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