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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

原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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