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