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謝佳宸、安馨環境清潔有限公司、李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謝佳宸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被 告 安馨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