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龍翔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龍翔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百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浤錄 原告與被告林忠華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