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龍翔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浤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龍翔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浤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林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