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暐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陳暐婷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京賀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