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乙仁工程有限公司、蘇育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乙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24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