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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李志斌

原告與被告上和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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