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 原告
-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炤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