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陸炤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