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騰德、宋意崴即宋雲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宋意崴即宋雲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宋意崴即宋雲妹(下稱宋意崴)對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依被告全球人壽公司陳報,如於110年10月3日終止保險契約其應給付之金額為58,171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