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7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金順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思元
人 居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順力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4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013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