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博衡興業有限公司、許勝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博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謂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詒鋼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