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8號
- 原告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劉大憨即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58號
兼法定代理人劉大憨即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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