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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劉大憨即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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