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劉大憨即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即原告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