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9號
- 原告
- 張皓禎即宗庭工程行
- 被告
- 闕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3,508元及交付價值1,774,800元之鷹架一批,合併計算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448,308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448,308元。先備位聲明間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擇一核定為2,448,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