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森政 原告與被告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4,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