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怡尚實業社、陳怡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怡尚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怡均 原告與被告陳文姬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家宏